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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博涵与岩倍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涵,岩倍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张博涵。被告:岩倍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涵与被告岩倍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博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