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博涵与岩倍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涵,岩倍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张博涵。被告:岩倍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涵与被告岩倍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博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