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付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48号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甘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伟,该公司职员。被告:付兵。本院在审理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付兵、张忠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付兵租用的属于原告所有的皖XXX**桑塔纳小汽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付兵租用的皖XXX**桑塔纳小汽车(发动机号XXXXXX,底盘号XXXXXX)予以扣押。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原被告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