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吕泽彬与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泽彬,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吕泽彬,农民。被告: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北环路土产公司对过。法定代表人:赵玉清,总经理。原告吕泽彬诉被告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泽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泽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泽彬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吕泽彬承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