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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吕泽彬与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泽彬,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吕泽彬,农民。被告: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北环路土产公司对过。法定代表人:赵玉清,总经理。原告吕泽彬诉被告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泽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泽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泽彬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鲁铧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吕泽彬承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