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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鲁丹丹与黄汉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丹丹,黄汉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鲁丹丹,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黄汉兴,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丹丹与被告黄汉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丹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鲁丹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丹丹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成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