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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庆云与邓李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云,邓李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4号原告陈庆云,男,汉族,1962年08月28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邓李球,男,汉族,1962年06月07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云诉被告邓李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云于2015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诉讼,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胡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