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庆云与邓李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云,邓李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4号原告陈庆云,男,汉族,1962年08月28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邓李球,男,汉族,1962年06月07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云诉被告邓李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云于2015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诉讼,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胡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