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朝文与肖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文,肖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4092号原告李朝文,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肖光,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文与被告肖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朝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四元,由原告李朝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竞隆人民陪审员 梁玉春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