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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朝文与肖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文,肖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4092号原告李朝文,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肖光,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文与被告肖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朝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四元,由原告李朝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竞隆人民陪审员  梁玉春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