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玉宾与田伟、杨永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宾,田伟,杨永亮,赵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宾,农民。被执行人田伟,农民。被执行人杨永亮,农民。被执行人赵少辉,农民。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少辉之妻郑玉卿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执行员  田秀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广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