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XX万与胡建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XX万,胡建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XX万。被执行人胡建彪。吴��万与胡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丽庆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建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建彪支付申请执行人XX万纠纷款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建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建彪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聚丰佳景园X幢X室的房产,该房产现已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此外,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开户。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建彪尚欠申请执行人XX万纠纷款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2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飞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