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成雄与赵焰平、陈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雄,赵焰平,陈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632-1号原告刘成雄,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武口区。被告赵焰平,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被告陈月红,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雄与被告赵焰平、陈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焰平、陈月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刘成雄负担4500元,退还原告刘成雄4500元。审 判 长 黄 奉 祥代理审判员 ���程佩人民陪审员 赵 景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海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