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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占林与被告马海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马占林,男,回族,居民。被告马海燕,女,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林与被告马海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林以“因被告马海燕外出打工具体住址无法查找,待被告回家后本人决定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马占林负担,另五十元退还给原告马占林。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