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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财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广健、楚慧娟行政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其,何广健,楚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财保字第6号申请人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县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男,汉族。被申请人何广健,男。被申请人楚慧娟,女。申请人依据其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5)X19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广健、楚慧娟价值19805元(含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造成本案以后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广健、楚慧娟价值19805元(含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