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鲤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郑某某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245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9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1月20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建议本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1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仲馨、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商定,由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鲤城区美食街的泉州欢乐嘉年华动漫游戏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快乐大本营游戏厅收集客人丢弃的游戏卡,交给被告人郑某某。后由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无人发现之机,到快乐大本营二楼办公室,进入游戏管理系统使用的“世宇”软件后台数据库,修改相应的游戏卡后台数据,使收集的游戏卡在未付款充值的情况下便有积分使用。修改完成后,被告人张某某再通过骆某某、陈某某等人将上述游戏卡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500元。2013年6月14日,陈某某销售经修改后积分为3600的游戏卡时被快乐大本营工作人员发现而被查获。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二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郑某���受雇于鲤城区美食街的泉州欢乐嘉年华动漫游戏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快乐大本营游戏厅,分别担任游戏引导员、仓库管理员,均无权限进入游戏管理系统使用的“世宇”软件后台数据库。2013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商定,由被告人张某某在快乐大本营游戏厅收集客人丢弃的游戏卡,交给被告人郑某某。后由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无人发现之机,多次溜入快乐大本营二楼办公室,进入游戏管理系统使用的“世宇”软件后台数据库,修改相应的游戏卡后台数据,使收集的游戏卡在未付款充值的情况下便有积分使用。修改完成后,被告人张某某再通过骆某某、陈某某等人将上述游戏卡积分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500元。2013年6月14日,陈某某拿经篡改后的游戏卡到快乐大本营套现时被管理人员发现,后快乐大本营的店长报案。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泉州市鲤城区西街四度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泉州欢乐嘉年华动漫游戏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快乐大本营游戏厅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2500元,赔偿给被害单位泉州欢乐嘉年华动漫游戏投资有限公司,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均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鲤城区美食街欢乐嘉年华动漫投资有限公司的市场开发经理兼泉州市美食街快乐大本营店长。其在2013年6月份中旬发现快乐大本营的会员卡游戏积分有异常,经过系统分析,其发现很多张会员卡的游戏积分呈现负数值,其才知道游戏积分数据可能被人篡改。美食街快乐大本营店内会员卡积分不可以直接退币,店内有一台叫森林大帝的游戏机于2013年3月份投入使用,使用期间机器断断续续地有故障。2013年5月份中旬到6月份中旬有使用,直到6月份中旬发现这台游戏机可能会使公司出现内部问题就停止使用了。在快乐大本营投入使用这个森林大帝的游戏机的时候,店内经常有外面的“黄牛”混进游戏厅内违规操作退币的情况,店里无法制止。其从现有的系统查下去,发现快乐大本营的会员卡游戏积分数据被人篡改的数据为115479个,按照公司规定,一个游戏机币是0.5元,一个游戏机币等于一个游戏积分,系统显示的篡改的数据相当于人民币57739.5元。其没有怀疑过其他高层篡改过电脑的积分,深圳世宇软件公司称该系统除了人为操作,其他的系统漏洞是不会存在游戏币数量积分被篡改的情况。张某某是快乐大本营的游戏引导员(也就是服务员),张某某在2013年7月份没有辞职��直接离开公司。郑某某在2014年3月份刚入职是公司的游戏引导员(也就是服务员),差不多5、6月份将郑某某调到仓管,负责进出礼品和管理游戏币,郑某某于2013年7月份调往福某某平欢乐嘉年华动漫投资有限公司的另外一家分店了。仓管员进入系统的权限只有平时公司礼品的进入登记而已,没有权限看到会员卡和系统内部的资料。技术员进入系统的权限只能查询游戏机的机台数据,也没有权限看到会员卡和系统内部的资料。仓管员和技术员均无法更改会员资料和游戏币的积分。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泉州欢乐嘉年华动漫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其于2013年1月份从董某处转让过来,尚未办理法人变更手续。该店内不能通过游戏币兑换现金,只能通过积分兑换手机、自行车、玩具等奖品。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快乐大本营担任主管职务,张某���担任技工,负责机器维修,郑某某担任游戏引导员,负责打扫卫生和教客人玩游戏。办公室电脑只有主管和店长才能使用,其他员工无权使用。收银员、仓管员、主管员和店长都有账号密码,张某某和郑某某两个人没有账号密码。店内会员卡积分不可以退币。4、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快乐大本营店内担任收银员,负责卖游戏币和礼品兑换,以及办理会员卡。办公室电脑只有店长和主管才可以使用,其他员工一律不能用。5、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快乐大本营店内游导,现在负责机修。张某某负责机修,郑某某之前是游导,后提为仓库管理员。办公室电脑只有店长和主管才可以使用,但是办公室的门平时都没锁,员工可以进入。店长、主管,还有一名老机修(王某)有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店内不能退币,但是还是可以通过“黄牛”退币。6、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9月11日来到快乐大本营工作,担任游导,11月份提为仓库管理员。办公室电脑只有店长和主管才可以用。其有公司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其能看到仓库里的游戏币和奖品的库存量,没有权限看到会员的资料。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手机数据采集分析,证实2013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其打电话给“小东”(真名骆某某),问他什么可以赚钱,“小东”让其打游戏赚钱,赚了钱分红给其。6月11日晚上7点多,其来到泉州,“小东”问其打游戏赚钱的事考虑得怎样,其同意了。其与“小东”约定在万达广场2号门见面,“小东”拿给其一张快乐大本营的卡,称卡里面有4千积分,让其去快乐大本营随便消费几千分,剩下的退钱,退的钱分其20%,其便答应了。大约当天晚上8点多,其到快乐大本营玩游戏玩了3900分,第二天下午5时许,其找快乐大本营退分退了1600元。后其将1600元交给“小东”,“小东”说其已经向他借了200元,那200元就先抵掉。2013年6月13日早上10点左右,“小东”打电话让其到泉州温陵路新华书店门口,到了以后,“小东”再次拿给其一张快乐大本营的卡,该卡上有3600分。2013年6月14日17时许,其到美食街快乐大本营玩的时候,就被工作人员发现卡是伪造的,其就被公安人员带走了。8、证人骆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张某某拿了两张用来套游戏币的快乐大本营游戏卡给其,还将陈某某的电话给其,让其联系陈某某帮忙拿卡退币套现。其和陈某某联系,让他帮忙拿快乐大本营会员卡退币套现。其在2013年6月11日晚上,与陈某某在泉州浦西万达广场见面,其将一张卡给陈某某,并告诉他卡里有4千多分,到了6月12日晚上,陈某某在浦西万达广场拿1600元给其,说是那张卡退币套取的现金。因为陈某某向其借过200元,所以陈某某拿了200元放在其身上,陈某某又从剩余的1400元里面拿了200元作为退币的报酬。其于6月13日将退币套现的余款1200元交给张某某。当天晚上其又联系陈某某让他再来帮忙套现,其在万达广场附近将另一张卡给陈某某,并跟他说卡内有三千多分,套完现后再联系其。6月14日早上一大早,陈某某突然联系其,说要请其一起出去吃饭,其觉得怪怪的,之后联系了张某某,张某某告诉其套现的事情被发现了,其很害怕就跑回老家了。其不知道怎么退币,其让陈某某去问张某某如何退币。9、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被抓获的经过。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被害单位泉州欢乐嘉年华动漫游戏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11、工作说明,证实帮陈某某退币套现的人未能找到,故未予认定;快乐大本营所使用的“世宇系统”已经升级完毕,无法对原系统进行操作。12、美食街快乐大本营店出具的员工入职证明、岗位职责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在快乐大本营的职位情况及所负责的工作和权限。1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6月14日17时40分许,公安机关向快乐大本营店长王某某提取扣押到一张NO.04508的会员卡,该会员卡是当日17时许,一男客人所携带的有问题的会员卡。14、会员数据查询(代币清单)、会员卡复印件、会员卡0004508的查询清单,证实快乐大本营会员卡被篡改积分的情况。15、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证实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能主动预缴罚金,退出本案的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德辉人民陪审员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吴梅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莉兰附: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