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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多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董成玉、张生兰诉汪贵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多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董成玉,男,1945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生兰,男,1947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汪贵兰,女,1967年,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董成玉、张生兰与被告汪贵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玉、张生兰于2015年5月5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成玉、张生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成玉、张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董成玉、张生兰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建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