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靳亚民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亚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26号罪犯靳亚民,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亚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靳亚民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六月三日作出(2013)赤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靳亚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靳亚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0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2672.07元。自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02.9分,记功3次,罪犯靳亚民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靳亚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亚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