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明哲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601号罪犯杨明哲,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大刑一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杨明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罪犯杨明哲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以(2013)辽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明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明哲的证实材料、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明哲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