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 孙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孙丽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28号。法定代表人: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联国,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绥化街78栋1单元5层18号,身份证号:210304197111130813。被告:孙丽荣,女,汉族,1956年2月22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5602221523。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长兴街11栋3单元7层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