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夏正峰、刘素云等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林楠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夏正峰,刘素云,朱盼盼,夏某,林楠坚,庄振勇,黎川县华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延安广场雅苑11幢D04号。代表人庄广鸣,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聪颖,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正峰,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死者夏鹏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云,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夏鹏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盼盼,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夏鹏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女,201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夏鹏女儿。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万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林楠坚,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审被告庄振勇,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审被告黎川县华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中田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刘爱红,负责人。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正峰、刘素云、朱盼盼、夏某、原审被告林楠坚、庄振勇、黎川县华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夏正峰、刘素云、朱盼盼、夏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夏正峰、刘素云、朱盼盼、夏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510.5元,由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