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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文凯与李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凯,李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陈文凯,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被告:李妍,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陈文凯与被告李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凯撤回对被告李妍的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陈文凯负担。审判长  刘爱香审判员  孙 冰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