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民不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吕望昆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望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民不受字第3号起诉人:吕望昆,男,193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吕望昆的起诉状,称其自1947年9月份到浙赣铁路工作,1954年2月份转南昌铁路局工作,1980年元月14日在南昌车辆段设备车间退休,退休后照发其原标准工资100%。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南昌铁路局劳卫处处长王新等人不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通知》(劳人险(19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退休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6)19号)、铁道部(铁劳函(1997)190号文件和《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人生活补贴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文件指示让其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人”退休后待遇。故诉至法院,请求:根据党的政策,国家宪法或中央两办指令,落实纠正错误;而南昌铁路局某些人以权压政,通过法院为其维权,其所有花费、精神上伤害,请求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吕望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吕望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