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玲碧与王永梅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玲碧,王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54-2号申请执行人唐玲碧,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梅,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玲碧与王永梅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永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49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永梅在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495元(执行款4428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17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并已将案款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