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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韩某某,女,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小东镇。被告邵某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小东镇。本院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艳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