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立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立保字第99号申请人: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SatrijoTanudjojo,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夏庄镇海右经济开发区(李家官庄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爱民审判员 王守革审判员 张跃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