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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辛某诉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19-1号原告:辛某,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庞某某,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审判员  梅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