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缪惠琴与季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惠琴,季管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缪惠琴,个体工商户。被告季管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惠琴与被告季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季管峰下落不明,故原告缪惠琴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惠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缪惠琴负担。审判员 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