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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缪惠琴与季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惠琴,季管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缪惠琴,个体工商户。被告季管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惠琴与被告季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季管峰下落不明,故原告缪惠琴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惠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缪惠琴负担。审判员  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