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张晓栋、徐园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张晓栋,徐园园,张保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67号原告:王立新,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晓栋,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徐园园,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保德,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晓栋之父)。原告王立新诉被告张晓栋、徐园园、张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栋、徐园园、张保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新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晓栋系同事关系。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被告张晓栋以经营烟酒店、弟弟到云南收药材等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分四次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合计叁拾伍万元,并约定借款月息1.5分至2分不等。因被告张晓栋未能按时结算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要归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逃避还款责任,2014年7月28日,被告张晓栋与被告徐园园办理了离婚登记。被告张保德作为被告张晓栋的父亲,于2014年8月5日就上述借款出具还款保证书。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张晓栋、徐园园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为止;2、被告张保德承担上述借款还款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立新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自然人主体资格;2、借条四张,分别是:2013年12月23日,借现金伍万元整(月息1.5分);2014年5月19日,接现金壹拾万元整(月息2分,一月一付);2014年5月27日,借现金壹拾万元(月息2分,一月一付);2014年7月15日,借现金壹拾万元(月息2分,一月一付);证明被告张晓栋分四次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利息分别是月息1.5分和2分;3、2014年7月28日“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张晓栋、徐园园借协议离婚之名,逃避共同债务,并将人民西路8巷27号共有房屋一处约定为儿子张恒、女儿张露共同所有。故被告张晓栋、徐园园应履行共同还款责任;4、2014年8月5日“保证书”。证明被告张保德在被告张晓栋出具的书面保证书中,签字确认为其子张晓栋承担债务壹佰万元(包括向原告的借款35万元)的还款保证责任,故被告张保德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利息清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三十五万元,至2015年3月18日止,被告已付息人民币8500元,尚欠利息人民币58750元(2015年3月18日后继续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张晓栋、徐园园、张保德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王立新与被告张晓栋系同事关系。2014年7月2日,被告张晓栋以经营烟酒及其弟到云南收药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分四次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合计叁拾伍万元,并约定借款月息1.5分至2分不等。被告张晓栋均于每次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到王立新现金伍万元整(利息1.5%)借款人:张晓栋2013年12月23号”;“今借到王立新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2分,一月一付)借款人:张晓栋2014年5月19号”;“今借到王立新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2分,一月一付)借款人:张晓栋2014年5月27号”;“今借到王立新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2分,一月一付)借款人:张晓栋2014年7月15号”。被告张晓栋付至2014年6月份。另查明,被告张晓栋与被告徐园园于2010年7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7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以上借款均发生在被告张晓栋、徐园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立新向被告张晓栋催要借款期间,被告张晓栋向原告王立新等债权人出具“保证书”一份,其父亲被告张保德在保证人一栏签名确认,内容为“今欠王立新叁拾伍万元、王翔伍万、刘婷婷贰拾万、路杨伍万、隋景秀伍万、陈英伍万、周冰伍万、刘广侠拾万、赵清华伍万、赵振侠伍万,总计壹佰万元整。以上借款,现无力偿还。什么时候开发,什么时候将钱还你们。位于人民西路A巷,约有650㎡,由拆迁后还原面积以后变现还款。欠款人:张晓栋保证人:张保德2014年8月5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王立新与被告张晓栋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张晓栋出具的借条相佐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张晓栋应在原告王立新向其催要时偿还,故原对告王立新要求被告张晓栋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王立新要求被告徐园园共同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保德在被告张晓栋出具的保证书上签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未注明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故原告王立新要求被告张保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月利率1.5%、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栋、徐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立新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及2%,从本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中每笔借款最后一次偿付借款利息次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分笔计算)。二、被告张保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用2270元,合计8820元,由被告张晓栋、徐园园、张保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