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进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