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兴元与荆州市毛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93号申请人:刘兴元,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荆州市毛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东区孱陵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陈中辉,公司经理。第三人: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兴元诉被申请人荆州市毛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兴元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毛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北路桥有限公司的债权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兴元提供了邓宏益所有的鄂D×××××号自卸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兴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荆州市毛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北路桥有限公司的债权2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邓宏益所有的鄂D×××××号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