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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旭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226号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2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洪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晶玮。被告:冯旭光。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怀钧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怀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