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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909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滑向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宋某曾于2014年5月在灞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宋某又于2014年8月29日在本院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