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经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洪伟与席正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伟,席正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经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刘洪伟,城镇居民。被告席正辉,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伟诉被告席正辉装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