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兰与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张秀文、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张秀文,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王兰,女,1971年4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鹏飞,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067194-5。法定代表人:郑光玉,董事长。被告:张秀文,男,1972年10月19日生。被告:郑奇,男,1985年11月8日生。原告王兰诉被告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张秀文、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翟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奇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被告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秀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兰诉称:2013年3月7日,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1张,由张秀文、郑奇进行担保。2013年11月26日,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万元,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安徽泾县金泰机械有限公司,2014年9月9日更名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张秀文、郑奇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王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王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兰身份情况。2、借条1张。证明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0万元以及郑奇、张秀文对该借款担保的事实。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张秀文、郑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张秀文、郑奇未提交证据。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调取了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信息1份。证明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情况。上述证据,庭审中经举证并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均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安徽泾县金泰机械有限公司向王兰借款30万元,并向王兰出具借条1张,由张秀文、郑奇签字担保。内容为:“今借到王兰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此据具借人:泾县金泰公司郑光玉(加盖安徽泾县金泰机械有限公司公章)2013.3.7.担保人:张秀文、郑奇2013.3.7”。2013年11月26日,安徽泾县金泰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万元,余款15万元至今未归还。2013年12月2日安徽泾县金泰机械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3日,王兰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王兰与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王兰要求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秀文、郑奇系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但未与借款人王兰约定保证方式,故张秀文、郑奇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王兰借款15万元。二、被告张秀文、郑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3600元,由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张秀文、郑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小传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