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会超因与被上诉人赵欢欢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会超,赵欢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会超,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欢欢,女,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会超因与被上诉人赵欢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会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辉、被上诉人赵欢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爱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7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