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行非审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计局与汤治涛、徐冬菊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汤治涛,徐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行非审字第00119号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富强,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汤治涛。被申请人徐冬菊。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汤治涛,徐冬菊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团人口征决(2014)第02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团人口征决(2014)第02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团人口征决(2014)第02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定准许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团人口征决(2014)第02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徐 俊审 判 员 刘洪波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涂世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