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住临沧市。2013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2015年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SR3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大朝山基地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下检查,检查中发现唐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带其到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63mg/100m1。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查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驾车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涉案车辆查询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3.63mg/100m1,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撤销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德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