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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夫妇在长沙市天心区上碧湘街菜市场因生意琐事而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被告人黄某某持2把菜刀将被害人郑某某、龚某夫妇砍伤,致被害人郑某某左面颊部两处割伤,一处划伤,一颗牙齿挫伤;被害人龚某头左顶部、左手部各一处裂创。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龚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郑某某、龚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院以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院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自首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邹某某、虢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龚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 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喜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