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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勇林与李青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林,李青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朱勇林。被告李青青。原告朱勇林与被告李青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金萍书 记 员 高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