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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XX与被告王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李XX,女。被告王X,女。原告李XX与被告王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9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