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与廉明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廉明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43号原告: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爱斌。被告:廉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明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秋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一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