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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晓革,资产保全部综合员。被告王淑荣,女,汉族,农民。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市信用联社)与被告王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洪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安市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高晓革,被告王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00元,约定2011年2月14日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0700.00元。原告北安市信用联社为支持其上述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09年11月14日,被告与张洪伟、张玉生、高淑范、高玉红、张秀云、曲中文、��永臣、张玉国共同签订的《借款联保合同》一份。旨在证明被告王淑荣于2009年11月14日与张洪伟、张玉生、高淑范、高玉红、张秀云、曲中文、王永臣、张玉国等人以农户联保的形式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证据二、2009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各一份。旨在证明2006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8.1‰,2011年2月14日还本付息,逾期还款加息50%的事实。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王淑荣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的这笔贷款,虽然是我签字,贷款手续是本人办的,但这笔贷款实际是我村村民张秀云之子高松所用,我上海星信用社办的手续,应由高松偿还。被告王淑荣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其��出的抗辩理由予以证实。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09年11月14日,被告与张洪伟、张玉生、高淑范、高玉红、张秀云、曲中文、王永臣、张玉国等人以农户联保的形式向原告申请借款,其中被告本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的《借款凭证》。双方约定月利率8.1‰,2011年2月14日还本付息,逾期还款加息50%。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止到2015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还款加息共计人民币10700.00元。本院认为,2009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履行。合���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生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提出的此笔借款由高松使用应由高松偿还的抗辩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10700.00元(本金30000.00元,2009年11月14日至2011年2月14日期间的利率为8.1‰;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2011年2月15日2015年5月25日期间的利率为12.15‰)。以上二项合计人民币40700.00元,被告王淑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409.00元由被告王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