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保字第10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张宜平与未拥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保字第10716-1号申请人张x,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x,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市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未x,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丰民保字第107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未x停放在北京x停车场内车牌号为京x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汪芬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