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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196号原告鲁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鲁某诉被告徐秀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