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郭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某,男,1931年3月2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梨树县。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5元,退回原告张某25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赵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