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某,男,1931年3月2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梨树县。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5元,退回原告张某25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赵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