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某甲、杨某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杨某,林某乙,蔡某,吴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7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姚年鹤,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金高舜,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林某乙、蔡某、吴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林某乙、蔡某、吴某甲及辩护人姚年鹤、金高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杨某、吴某甲、蔡某、林某乙分别系原瑞安市飞云街道XX村老人协会会长、副会长、会计、出纳、协会成员。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甲、杨某带领被告人林某乙、蔡某、吴某甲以及陈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名老人至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XX商贸城建筑工地,以拦住工地上的工程车等方式阻拦工程施工,强行向该工程负责人林某丙、林某丁索要“管理费”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吴某甲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10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林某乙、蔡某、吴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林某乙、蔡某、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述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林某丙、林某丁的陈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委托书、收款收据、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林某乙、蔡某、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蔡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上述被告人均��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甲能自首,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能自首,并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姚年鹤、金高舜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二、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吴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林某乙、蔡某、吴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丙、林某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