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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殷某某解除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极县计划生育局,史某某,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无极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殷某某。申请执行人无极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史某某、殷某某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计育征字(2014)第1166号决定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殷某某的存款403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