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卫星与陈帮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宋卫星,陈帮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宋卫星。被执行人陈帮盼。本院在执行宋卫星与陈帮盼(2013)台天执民字第15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陈锦超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组织当事人协商并制作执行笔录,双方同意分期付款并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未按照分期付款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陈锦超(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鑫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