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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终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1118号上诉人李帮君,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帮君诉称,2013年10月12日李帮君向司法部递交了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调取司法部作出的(2011)司复决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的政府信息。司法部2013年11月14日出具没有文号的《特此告知》,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告知”违法,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违法。故起诉,请求撤销司法部2013年11月14日出具的没有文号的《特此告知》,判决司法部限期公开其2013年10月12日申请调取的政府公开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司法部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体现于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故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李帮君起诉无依据。综上,裁定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律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李帮君申请公开司法部作出(2011)司复决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等信息,属于司法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李帮君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李帮君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李帮君曾就本案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中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对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现李帮君再次就相同事项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