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童玉民、建始县顺风快递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17号申请人童玉民。委托代理人秦德金(特别授权)。申请人建始县顺风快递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清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芬(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童玉民、建始县顺风快递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崇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童玉民、建始县顺风快递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建始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建始县顺风快递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童玉民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5000元,已给付10000元,下余5000元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二、童玉民在建始县人民医院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5月22日的住院医疗费由建始县顺风快递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三、本协议为本案涉诉纠纷的终结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童玉民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郑崇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妍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