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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00397号起诉人王桂兰,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王桂兰起诉称,2005年8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向恩施市公安局出示“关于王桂兰到我辖区科威特使馆上访滋事的情况说明”导致其被劳教15个月。王桂兰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给恩施市公安局的该份书函是公函形式,且为具体行政行为。该份公函内容不真实,导致了王桂兰被劳教15个月,侵犯了其的人身自由权。起诉人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2005年8月9日给恩施市公安局传送的“关于王桂兰到我辖区科威特使馆上访滋事的情况说明”的公文函;诉讼费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案中起诉人请求撤销的“关于王桂兰到我辖区科威特使馆上访滋事的情况说明”系于2005年8月9日作出的,从作出之日起至今已超5年,已超过行政起诉期限,对其起诉,本院不应受理。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桂兰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坤鹏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谷培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智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