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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兴玉与张兴轩、张兴涛、张秀丽、张秀兰、张秀华、林钧荣、张丽月、张丽坤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玉,张兴轩,张兴涛,张秀丽,张秀兰,张秀华,林钧荣,张丽月,张丽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张兴玉。被告张兴轩。被告张兴涛。被告张秀丽。被告张秀兰。被告张秀华。被告林钧荣。被告张丽月。被告张丽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玉与被告张兴轩、张兴涛、张秀丽、张秀兰、张秀华、林钧荣、张丽月、张丽坤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