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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二兰与被告刘贵庆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2号原告赵XX,女,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上西坡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4196********。被告刘XX,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上西坡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6********。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6月依俗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1990年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于1990年3月27日共同生育儿子刘XX,现已成家独立生活;于1996年10月2日共同生育儿子刘XX,现在外打工;于1994年6月28日共同生育女儿刘XX珍,现已成家独立生活。婚后,被告常找事和我争吵,且常动手打我,为了孩子我都忍了。从2014年后半年开始,被告无端寻事和我吵架且三天两头就对我进行殴打。我为了生计在外面打工,回到家不仅吃不上一口热饭,被告还对我不信任,无端猜疑我。故我于2014年农历腊月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在我和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与被告刘XX离婚;共同生育的儿子刘XX随谁生活由其自择;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即位于临县临泉镇上西坡村的七间房子。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刘XX辩称,对原告所说结婚时间、办结婚证时间、分居时间、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婚后,我俩经常争吵是事实,我也动手打过原告。从去年后半年开始因原告在外打工早出晚归发生争吵后打过原告,我只打过原告两次。我对原告也不信任,怀疑原告外有第三者。共同财产在临县临泉镇上西坡村有七间房也是事实。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6月依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后于1990年补办结婚证。双方于1990年3月27日共同生育儿子刘XX,现已成家独立生活;于1996年10月2日共同生育儿子刘XX,现在外打工;于1994年6月28日共同生育女儿刘XX,现已成家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从2014年后半年开始双方争吵后被告动手打原告两次,致原告于2014年农历腊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置办的财产有在临泉镇上西坡村修建了七间房子,无存款,无债权。原告主张债务有于2013年和其姐赵XX借款15000元,用于修缮房顶;被告主张债务有在2011年3、4月和同村的郝XX贷款10万元(月利率1℅),在2013年6月和同村的吴XX贷款10万元(月利率1℅),上述债务本金至今分文未付,只支付了利息,且都用于修建房子,因双方互不认可,且均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财产即临县临泉镇上西坡村的七间房。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望,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刘XX虽未成家,但已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自愿放弃分割财产即临县临泉镇上西坡村的七间房,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债务有于2013年和其姐赵XX借款15000元,用于修缮房顶;被告主张债务有在2011年3、4月和同村的郝XX贷款10万元(月利率1℅),在2013年6月和同村的吴XX贷款10万元(月利率1℅),上述债务本金至今分文未付,只支付了利息,且都用于修建房子,因双方互不认可,且均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晋彪审 判 员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赵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王 瑜 更多数据: